Scroll Top

行政院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公有文化創意資產,指不動產以外其他有形、無形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或影音資料等資產;管理機關利用上開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等皆包含,可以開放提供各企業/組織/個人進行租借,可提供於各企業/組織/個人進行營利或非營利之使用,但需注明智慧財產之出處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