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界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音樂文創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提高音樂市佔率及增加附加價值,同時提升音樂產業整體產值。
相關申請限制:
一、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具備商業價值,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並能有效提高流行音樂市佔率或普及率等特質,呈現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影像(如:電影、電視節目)、戲劇、電玩遊戲、圖文(如:漫畫、文學作品)、數位科技等方式;並應於規定期間內完成。
二、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為電影片者,應為國產電影片;為電視節目者,應為我國電視節目;為戲劇、電玩遊戲、漫畫、文學作品或其他產品者,其著作財產權及發行權,應屬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申請補助商務模式服務者,其服務提供者應為中華民國自然人或法人。
三、申請者不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或本局其他補(捐)助。
四、跨業合作廠商得以申請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但不得獲本局其他補(捐)助。
補助金額:
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製作、開發企畫書中所載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不得逾獲補助者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並以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為上限。
跨業合作廠商以獲補助之跨界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者,本局核定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與前開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本局其他非製作補(捐)助金額總和,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者開發企畫書中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
http://cci.culture.tw/cci/cci/subsidy.php?act=detail&c=300&sn=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