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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化縣市文化中心劇場營運補助計畫

為推動各文化中心朝「劇場」型式營運,提升文化中心劇場管理、行銷及節目企劃能力,培育劇場專業人才,開拓表演藝術團隊巡演機會,增加節目票房收入及製作節目比例,擴大藝文消費市場。
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3.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4.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五為上 限。
5.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