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升級,改善產業結構,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九
條,建立融資與信用保證機制,並提供優惠措施引導民間資金投入,以協助各經營
階段之文化創意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補助金額:
本貸款申請類別及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本類別申請人無本要點第十點利息補貼之適用。
(二)第二類
核貸額度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之八成為限,且每一申請計畫之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第三類
取得政府機關各類補助之申請者,核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四類
已自行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僅為申請利息差額補貼者,其利息補貼最高額度計算基礎,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上限。
同一企業依本貸款要點核定之融資總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依不同計畫分次申請。
*所稱同一企業,係指申請人以及相同負責人或負責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