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國產電影片之行銷與映演,鼓勵開拓市場及保障國片映演空間。
補助金額:
補助項目(指國片首輪商業映演產生之下列各補助項目費用。但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外之人力成本、後製作、租用十六釐米及DV放映器材設備費用均不包括在內。)
宣傳品製作費、媒體廣告製作費、國片三十五釐米或數位正片映演拷貝製作費(受補助之拷貝數量不得多於映演場所之數量)、媒體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費、試映會與首映會之活動費、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
前目之1至6各單項之補助額度不得逾各該單項申請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且各單項補助金額總和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前目之6行銷企畫人員人力成本費以新臺幣十萬元為補助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