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與補助優秀流行音樂團體、歌手及流行音樂領域人士參與國際流行音樂活動及赴海外研習,以開拓我國流行音樂市場,並促進流行音樂產業發展。
申請方式以每年公告為準,請洽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處。
相關申請限制:
一、申請應邀於海外國際流行音樂節活動或其他國際流行音樂活動中表演補助者: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經紀、聘僱流行音樂樂團及/ 或歌手之法人。
2. 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流行音樂樂團。
3.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流行音樂歌手。
二、申請參加海國際流行音樂講習、演講、座談會或研討會活動補助者: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出版相關公( 協) 會,或經紀、聘僱流行音樂樂團及/或歌手之法人。
2. 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流行音樂樂團。
3.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流行音樂事業或流行音樂活動策展之自然人。
三、申請邀請國際流行音樂重要人士來臺參與申請者主辦之國際流行音樂講習、演講、座談會或研討會活動補助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或出版相關公( 協) 會或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各級學校。申請參加海外六個月以內之流行音樂課程補助者: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從事流行音樂相關工作之自然人。
補助金額:不定額
http://cci.culture.tw/cci/cci/subsidy.php?act=detail&c=300&sn=306